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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层级和部门

备注

1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16112日起实行)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省、市、县)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工作”。

2

信用报告规范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30号)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省)

 

“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及信用等级结果,经第三方规范性审查后,在‘信用辽宁’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

3

公共信用数据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16112日起实行)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省、市、县)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4

办理有关考试手续、成绩等证明服务

【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33日国发〔198815号,201479日予以修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4号)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考生。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只能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

5

自学考试考籍转移管理服务

【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33日国发〔198815号,201479日予以修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6

高校毕业生和非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手续办理服务

【规范性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

大学生征兵咨询及退役后政策接续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加挂辽宁省大学生征兵工作服务中心牌子的批复》(辽编办发[2012]157号)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

 

增加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政策研究、宣传动员、咨询服务及入伍大学生国防教育和学费补偿代偿、退役后政策接续服务等职能。

8

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及学历变更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重新核定省教育厅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辽编办发[2010]54号)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

 

受委托开展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和省内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历学位变更工作。

9

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和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重新核定省教育厅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辽编办发[2010]54号)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

 

开展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第一条 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10

大中专毕业生(师范类)档案转递、就业报到、人事代理服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教函[2015]255号)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

 

四、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对各高等学校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予以接收,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接收时,如发现档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可退回至寄出单位。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6]45号)

一、就业方案的制定

2.方案内容(2)市属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11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补办学历证明书、学历认证服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1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第三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13

科技查新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荐第一批查新咨询科技立项及成果管理的情报检索单位的通知》([90]国科发情字800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第一条 获得授权的一级查新单位分别有: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中国科技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机电部科技情报所(机械工业部科技信息研究所)、化工部科技情报所(中国化信息中心)、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医科院医学情报所、农业部科技文献信息中心、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四川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和天津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共11家单位。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六)科技咨询服务。鼓励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科技咨询机构、知识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和知识服务。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支持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发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集成化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

【规范性文件】《科技查新技术规范》(GB/T 32003-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1641日起实施)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查新的基本术语、科技查新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及基本流程,规定了查新报告的基本内容、要求以及撰写格式,旨在用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术语指导科技查新工作。本标准适用于科技查新机构及科技查新人员从事的科技查新工作。

14

辽宁省科技创新资源(文献)共享应用服务

【规范性文件】《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国办发〔200455 )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四)科技文献共享平台。1.扩充、集成科技文献资源,加强专利、工艺、标准、科技报告等文献资源的建设。实现印刷版和电子版、网络版资源互补。开辟利用国际科技文献资源的各种渠道。2.加强数字图书馆标准的研究,逐步建设各类数字化的科技文献资源库。促进相关部门、地方科技文献网络系统的对接和共享。鼓励各类文献服务机构采用多种现代化手段和服务方式,构建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国家科技文献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

【规范性文件】《“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

(四)科技文献共享平台,1. 科技图书文献信息保障系统。以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为主体,按照“统一采购,规范加工,联合上网,资源共享”的原则,扩大科技期刊、图书、科技报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声像文献等文献资源的收集和服务;到2010年外文科技期刊总量达到约30,000种以上;以国家科技图书文献网络服务系统为基础,加强与高校文献资源保障系统、国家图书馆等科技文献信息服务系统的互联与对接,实现外文科技期刊网上资源种类占国际主要刊物的50%以上;向用户提供网络化、集成化和可定制的文献信息服务;实施精品战略,提高我国科技期刊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国际影响力。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

49 加强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建设一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全面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合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234号)

(三)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进产学研合作、辽宁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等网络服务平台和科技图书文献信息服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知识产权服务、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和农作物种质基因资源库及其信息平台等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15

科技报告开放共享服务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九)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科技部及其委托机构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16

科技智库建设与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议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三、构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新格局(九)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和企业智库。科研院所要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提出咨询建议,开展科学评估,进行预测预判,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17

科技档案利用服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06113日修订)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业务上受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的利用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馆如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组织及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18

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四年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辽科发〔20149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三、重点任务 1.基础条件建设:围绕全省科技服务发展重点任务,坚持以政府为引导、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发展方针,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积极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辽宁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等重点项目建设,力争到2017年全部科技服务业基础条件建设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并有效发挥作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

二、重点任务 (二)技术转移服务: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支持技术交易机构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做大做强。

19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战略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四)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研发成果转化。

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政策措施,引导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支持企业职工的技术创新活动。

20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创新驱动、服务发展。把科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二是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三是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导向。统筹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方面的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注重发挥新型举国体制在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作用。四是坚持统筹协调、遵循规律。统筹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强化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地位,按照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内在要求,整体谋划、有序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五是坚持改革开放、合作共赢。改革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提高科技发展的科学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原始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关键领域科学研究实现原创性重大突破,战略性高技术领域技术研发实现跨越式发展,若干领域创新成果进入世界前列;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创新效益大幅提高,创新人才竞相涌现,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四、加强统筹部署和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五、改革科技管理体制,促进管理科学化和资源高效利用;六、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七、营造良好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八、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实施。

21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353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三、体制机制创新 1.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人才管理体制   健全科技人才宏观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健全科技人才管理机构,落实国家各项科技人才工作部署,协调推动各类科技人才政策措施和相关科技人才工程的实施。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政策措施  4.实施支持科技人才创业的政策 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基础设施平台建设。

22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一、总体要求

第三条 基本原则:信息共享。搭建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二、重点措施

第一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管理。第(二)条 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23

辽宁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九、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四十九)加强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需求,在新兴交叉前沿领域的战略空白领域建设若干学科交叉、综合集成、机制创新的国家实验室。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等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动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重点建设一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全面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

(五十一)加强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自主创新基地建设。国家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竞争前技术、前沿技术和军工配套、军民两用技术研究。

【规范性文件】《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国办发[2004]55号)

二、目标和任务

(二)主要任务

构建和完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开发相关技术,对现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等进行整合、重组和优化,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快实现资源的信息化、网络化,建立适当集中与适度分布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格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一、总体要求

(四)适用范围。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24

辽宁省创新方法应用推广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8]197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科学思维培养,大力促进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培育。

(二)加强科学方法的研究、总结和应用。

(三)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方法应用,切实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四)着力推进科学工具的自主创新,逐步摆脱我国科研受制于人的不利局面。                                                  

(五)推进创新方法宣传与普及。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

2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服务

【行政法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第八条第三款 省级认定机构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款省级认定机构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辽科发【201158号)

第二点 省科技厅依托省生产力中心,各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依托本区域的生产力中心,成立《认定办法》宣讲团。

第三点 以全省生产力中心为主要依托,大力开展高新企业认定的辅导。

第四点 省生产力中心负责常年受理高新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和相应辅导。

26

中小微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629日主席令第29号)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

 

第四章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27

公民出入境记录查询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境〔20113224号)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市)、边防检查站

 

第三章第七条 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的申请。《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221)三、调整因私查询起始时间。自20144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

28

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

【规范性文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的《辽宁省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实施意见》(辽民发[2011]5号)

民政部门(县)

 

三、托管对象界定

1、托管对象是指户籍在本省、常住在本地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常年病人(须经县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检查认定)。家庭中劳动力因病人拖累无法外出务工,且家中无其他成员可以照料病人。

审批程序:个人通过村委会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自然状况、家庭状况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9

建筑物门(楼)牌号编码确认

【规章】国家民政部关于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1996618日发布实施)

民政部门(市、县)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30

选拔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沈阳市、大连市)

 

今后十年继续实行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组织实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31

选拔推荐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规范性文件】《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

 

进一步实施并完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规范性文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7号)

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地区人才培养计划,举办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高级研修班,继续开展国外培训活动。

【规范性文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2]73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本地区、本部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32

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2011]2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时,统一名称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各地已经探索建立的各种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名称也应统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号)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基地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基地的单位进行论证和评议,确定设立基地的单位并发文公布和授牌。

33

高级人才信息和市场需求调查、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省高级人才资源开发目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颁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34

全省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及项目配置高级人才服务

【规范性文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

 

第七条 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35

高级人才信息库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颁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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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留学人员回辽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

 

(七)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制定完善出入境和长期居留、税收、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参加院士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特聘专家制度。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37

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人员的受理审核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委托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承担部分工作任务的请示>的批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

 

委托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高级人才服务处负责辽宁地区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受理工作。

38

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产估价机构、工程造价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人事档案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有关人事档案保管、转递、收集、整理、利用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全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省人才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省人才中心根据中介机构的需要,开展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39

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BFT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工作的指导意见》(外专发〔20111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

 

十、BFT考试是全国引智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引智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考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有考试任务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考试工作

40

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颁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41

为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的各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颁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42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派遣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十一)抓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将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规范性文件】《关于为全省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报到证>的通知》(辽人社〔201131号)

2011年开始,对辽宁省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办法《辽宁省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成立技工院校毕业生办公室并做好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和派遣服务准备工作。

43

人事代理人员中流动党员的党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44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45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46

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47

招用外地员工的用工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

 

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48

劳动保障投诉案件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日予以修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20041026日颁布)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4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日颁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50

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

【规范性文件】《关于继续使用全国性公益服务号码1237012333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093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

 

一、12333将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服务,12370主要用于涉及公务员管理的业务政策咨询及公务员招考等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上述号码开展有关公益服务。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0号)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12333”全国公益服务号码为社会公众提供电话咨询等服务,树立“12333”公共服务品牌。

51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市、县)

 

第一部分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地)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52

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1124日颁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53

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2319日颁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54

12369环保举报投诉

【规章】《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112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保持队伍稳定。

55

空气质量预报

【规范性文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

重点城市环保护部门(沈阳、大连)

 

重点城市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负责开展例行的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包括城市内例行24小时、48小时预报。

56

建设工程档案利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主席令第71号,199675日修正)

城建档案馆(市、县)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12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20017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1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辽建发[2000]128号)

第九条第(三)项 城建档案馆(室)的主要职责是:(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57

楼盘表办理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9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13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

()楼盘表管理;

21 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58

新建商品房销售办理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11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815日予以修改、2004720日第二次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9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13 房产管理部门应将预售许可的信息在楼盘表进行标注,并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14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加强预售管理。

59

商品房预售资金办理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11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815日予以修改、2004720日第二次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9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21 各地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

322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60

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11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815日予以修改、2004720日第二次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9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31 各地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61

商品房现售备案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11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815日予以修改、2004720日第二次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9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41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进行现售的,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62

存量房转让办理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215日建设部令第1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63

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办理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9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41 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

45 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64

房屋抵押办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51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1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交换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和典当、交换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215日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9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5.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i甲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5.5 完成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业务办理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结果反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因及时将抵押登记结果记载至楼表中。

65

房屋租赁办理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1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66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理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9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44 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交易资金监管一般程序:

67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办理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9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74 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一般程序:

68

地下管线档案查询

【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1215日建设部令第136号)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市、县)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69

12328交通服务热线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249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

 

70

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服务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58日起施行,201728日修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71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

 

第一部分6.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办好农业职业教育,将全日制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资助政策范围。依托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通过5年努力使他们基本得到培训。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支持农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加入职业农民队伍。优化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把一部分资金用于培养职业农民。总结各地经验,建立健全职业农民扶持制度,相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职业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72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与推介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文件)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

 

第九部分(二十七) 加强指导服务。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73

植物病虫草害及农区鼠害监测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72日主席令第5号,2012831日予以修改)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省、市、县)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74

农产品生产技术宣传、咨询和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72日主席令第五号,2012831日予以修改)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省、市、县)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75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及培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625日主席令第十六号)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县)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76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及服务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1号)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省、市、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77

农业技术推广、技术引进、试验和示范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72日主席令第5号,2012831日予以修改)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省、市、县)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78

发布农业生产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7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予以修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79

林业技术推广培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49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630日修改)

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县)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每年应当保证至少有15天的脱产时间,按专业进行技术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80

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1218日起施行)

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81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7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省、市、县)

 

第五十条 国家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7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7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82

水生动植物病害测报预报和监测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省、市、县)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83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429日审议通过,自2006111日起施行)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84

辽宁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19828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12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117日主席令第5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修改)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85

海洋预报服务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5号)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

 

第二十二条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86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225日颁布)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87

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出具工作证明

【规范性文件】《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市)

 

第五条第二点 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文化主管部门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88

已备案博物馆的信息公开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89

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查询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225日主席令第42号)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90

组织开展送戏到基层演出服务

【规范性文件】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九)持续抓好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让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

完善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91

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施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612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92

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公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93

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十五)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推动全民阅读进家庭、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积极开展全民艺术普及、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94

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2.1(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95

提供病残儿鉴定服务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市)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96

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服务

【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97

招收社会人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辽卫办发〔2015127号)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六条 辽宁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全面指导培训工作。建立辽宁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在省卫生厅和省毕教育委的领导下全面组织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划、实施、评审、考核等工作。

98

台湾医师换领大陆医师资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2号)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99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换领大陆医师资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100    

12320公共卫生服务热线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启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通知》(卫办发〔2005486)、《卫生部关于做好“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6376号)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

 

101    

婚前保健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827日修改)

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102    

孕产期保健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827日修改)

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103    

儿童保健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医疗保健机构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规范性文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

104    

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827日修改)

医疗保健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5    

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日起施行)

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106    

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

医疗保健机构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工作的通知》(辽人口发[2013]8号)

省政府决定,2013年孕前优生免费健康检查覆盖所有县区。

107    

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

医疗保健机构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社发[2015]23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辽卫办发〔2015222号)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筛查、诊断、登记及报告等制度。完善相关登记,及时上报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个案信息及乙肝免疫球蛋白使用情况。

108    

提供妇女常见病筛查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

医疗保健机构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109    

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200691日起施行)

药具管理中心(省、市、县)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110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面向社会各界提供检测、测试、实验、分析等开放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肿瘤研究所

 

第四条 平台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平台专项资金分为共享补贴专项资金、仪器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和方法研究项目资金三部分。

111    

组织对职业病诊断的鉴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672日修改)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市)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112    

组织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

【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91日卫生部令第60号)

医学会(省、市)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十七条 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113    

“宫颈癌、乳腺癌”两癌筛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571号)

医疗保健机构

 

(一)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各省尽可能在同一项目地区整合开展宫颈癌、乳腺癌两项检查。

114    

增补叶酸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县)

 

(二)项目内容。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等。

115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117日予以修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县)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116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0904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5424日修正)

地税部门(省)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117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21日颁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省、市、县)

 

第三章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19919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七条 国家专业计量站的职责中第二项“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118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21日颁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省、市、县)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2005520日颁布)                                                                                                 

第四条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119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2009827日第二次修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省、市、县)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令第11 19881229日颁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424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120    

条码服务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安全评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629日颁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省、市)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5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庵)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庵)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本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庵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庵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22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审查、能效环保测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629日颁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省、市)

 

第二十条第一款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825日颁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5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123    

特种设备及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培训、考试、考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629日颁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省、市、县)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5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庵)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24    

安全技术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日起施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省)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125    

全民阅读推广服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126    

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831日予以修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县)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地方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110日审议通过,2017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127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第三条 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管理工作。

128    

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服务事项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26日修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第三十二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129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424日修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1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130    

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

附件2: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应与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关联申报,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填写《药包材申报表》或《药用辅料申报表》,注明所关联的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药品名称和受理号,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申报资料。

131    

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审查审批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的受理、审查及审批。

132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24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附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一章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国产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配套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91号)

附件1:《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该产品实际生产现场所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  

一、职能调整(四)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3    

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变更申请服务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307号)

四、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按照《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60号)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60号)

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其国产保健食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按照以下程序,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一、变更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级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二)省级局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与书面申请、申报资料一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

134    

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指标解释咨询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81日颁布)

统计部门(省、市、县)

 

第十五条第一款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19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报表制度,保证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未经统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动。

135    

发布统计公报等全省统计资料及相关资讯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日予以修改)

统计部门(省、市、县)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8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1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 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应当经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布。

136    

提供统计资料查询及相关咨询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日予以修改)

统计部门(省、市、县)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1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利用本部门、本单位可以公布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137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和评聘咨询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日予以修改)

统计部门(省、市)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138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市、县)

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9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规范性文件】《国家动员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二)中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四)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投资额大小,分别按大、中、小型项目权限审批,……;(六)居住小区内独立修建的甲、乙类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139    

人防工程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第二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设计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设计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设计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140    

人防工程费用定额信息咨询服务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7号)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造价管理人员负责调查、核实本地区人防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和结算价格,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统一发布。对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和结算价格。各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人防工程造价数据库,为人防工程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141    

发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91号)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在相关期刊和网站上公开发布。

142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市、县)

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 三省政府﹝20088号)

(十七) ……。人民防空工程论证、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等咨询及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

第二章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143    

12358价格举报服务热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价格主管部门(省、市)

 

第三十八条规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144    

重要价格信息查询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51日起施行)

价格主管部门(省、市)

 

第九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45    

企业价格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规章】《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令220号,200891日起施行)

价格主管部门(省、市、县)

 

第十九条规定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146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36号)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

 

基本原则第(四)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省”)主要负责培育优势企业。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辽政发〔200837号)

战略目标——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兴业强企工程”,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企业或企业集团。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辽知发〔201220号)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厅联合组成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优势企业推进委),负责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决策。省优势企业推进委下设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优势企业认定办),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和考核,组织开展创建培育、宣传示范等活动,总结推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验。

147    

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专利条例》(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制度,经查实确有假冒专利行为的,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148    

专利权质押登记服务

【规章】《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56号,201010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沈阳代办处办理此项业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49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规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62号,20118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沈阳代办处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150    

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规范性文件】《专利审查流程服务指南》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沈阳代办处办理此项业务

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依据专利登记簿电子数据出具的证明文件,是记载专利即时法律状态的法律文书,是最权威的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办理时需要填写并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151    

专利费用减缴备案

【规范性文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沈阳代办处办理此项业务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4.2万元)的个人;

()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152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报名、考务工作

【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6)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承办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153    

开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规范性文件】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九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及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证明函按如下规定出具:(一)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测绘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54    

LNCORS用户审核注册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密级划分和管理的通知》(国测成发〔20161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

 

三、基准站有关管理要求:(二)受控管理的数据采取用户审核注册的方式提供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0161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制定基准站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影响基准站正常运行的问题;建立用户台账;及时处理技术故障;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LNCORS提供的数据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厘米级、亚米级、米级实时差分网络RTKRTD数据服务。

155    

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429日颁布)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规范性文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156    

测绘资质单位档案和保密考核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予以修改)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测绘资质单位档案和保密考核细则》(辽测发〔20103号)

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考核申请后,依据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经审查合格的,出具考核合格证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157    

测绘资质信息查询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予以修改)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158    

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开发产品的保密技术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予以修改)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27日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十六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159    

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1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国家综合档案馆(省、市、县)

 

第十九条第二款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160    

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51日起施行)

国家综合档案馆(省、市、县)

 

第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规章】《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 

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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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8号)

经济合作局(省)

 

主要职责 策划并组织实施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联系国外招商引资平台,搭建沈抚新区和区域经济合作平台,开展沈抚新区投资环境的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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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协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11]9号)

经济合作局(省)

 

第六条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省经济合作办公室

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他事项已脱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8号)

主要职责(三)联系辽宁异地商会和异地辽商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搭建沈抚新区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平台。

163    

提供招商引资过程中相关政策宣传服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13号)

经济合作局(省)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向投资商完整、准确地解读相关政策......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8号)

主要职责(三)联系国外招商引资平台及辽宁异地商会和异地辽宁商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开展沈抚新区投资环境的宣传推介

164    

指导帮助园区企业开展招商引资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8号)

经济合作局(省)

 

主要职责(三)联系国外招商引资平台,搭建区域经济合作平台。

165    

负责沈抚新区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洽谈及推进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8号)

经济合作局(省)

 

负责沈抚新区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洽谈及推进工作。

166    

企业参加域外展会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8号)

经济合作局(省)

 

组织协调参加国家和省际展会等区域经济合作活动,利用展会开展招商,推进区域经济合作和经济技术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