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月15日
- 省数据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5月16日
- 省医疗保障局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5月17日
- 省公安厅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5月20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省教育厅
- 5月21日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1.对于202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因此,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期实缴制,需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实缴,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就完成实缴。
2.对于2024年7月1日前已成立的公司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为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支持和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文件,省市场监管局拟于今年在全省范围率先施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改革试点。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直接变更为企业。
(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
(二)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三)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公安或检察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六)变更登记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
(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变更为企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变更为企业,变更后的企业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申请方式
1.线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入一件事办理专栏,选择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业务办理事项,阅读办事指南后,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需要提供的纸质材料可通过邮政快递服务进行邮寄。
2.线下申请。申请人可到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引导办理。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向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发起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业务申请。
(二)业务办理
1.提供企业注销状态预查服务。企业在发布注销公告前或注销公告期内,随时可以发起“注销状态预查”,查询税务、社保、医保、海关等账户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方便企业对需要办理的注销环节“一网可知”,有针对性地准备注销材料,提升市场退出效率。
2.实施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统一提供公告发布、清算组备案、注销状态预查、简易注销、一般注销等一揽子功能,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通办。
3.推进税务注销分类处理。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简易注销。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税务部门提供即办服务,当场办结;对符合即办条件但有未结事项的,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4.优化社保、医保注销登记。人社、医保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注销登记,无须申请人提供材料。对未清缴、欠费、需退费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办理清缴手续;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前,仍未清缴完成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在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前一天提出异议,异议信息同步传输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终止简易注销流程,充分保障参保职工权益。
5.优化海关报关备案注销登记。企业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
6.完善企业公章注销手续。营业执照注销后,登记机关实时将企业注销信息推送至印章治安管理系统。企业电子印章无需申请注销、同步作废,实体印章由注销企业自行到有资质的公章刻制企业办理缴销。
7.提供银行账户注销预约服务。企业预约申请银行账户注销后,相关银行安排专员跟进服务,一次性告知企业销户需要办理的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方便企业对照操作,持续提升企业销户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信息反馈
各部门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的相关信息,供申请人或相关部门在线查询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实现一体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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