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月15日省营商局
- 5月16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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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财政厅
- 5月18日省人社厅
- 省交通运输厅
- 5月19日省商务厅
- 省卫生健康委
- 5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
- 省税务局

电子社保卡是社会保障卡的线上形态,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及其他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统一签发,全国统一、全国通用。申领电子社保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人已持有实体社保卡,没有实体社保卡不能申请电子社保卡;第二,实体社保卡应用状态不是封存或注销。
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人社部“掌上12333”、辽事通、辽宁人社和地方人社APP、各大银行APP、微信、支付宝、平安城市一账通、银联云闪付等途径申领,全省共37个申领渠道。通过“社会保障卡”微信公众号可具体查询所在地区电子社保卡的申领途径。
申领电子社保卡时填写持卡人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在绑定实体社保卡银行账户时,需要填写持卡人的实体社保卡银行账户预留手机号。如果忘记了预留手机号,可前往实体社保卡发卡银行咨询。
电子社保卡有五大功能。一是身份认证和授权登录功能,可以代替实体社保卡在互联网上实现身份认证。可用于政务门户网站的快速注册和登录,可以用电子社保卡扫二维码实现快速注册和登录。二是查询个人权益信息,申领了电子社保卡,能够在互联网上查询社保参保信息、就业人才服务信息、个人就业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资格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信息等,还可以申请职业培训券。三是办理互联网业务的身份凭证,可享受就业创业服务、社保服务、劳动用工服务、人才服务、调解仲裁服务等多类业务,可以在网上完成申办。四是待遇资格认证,电子社保卡可通过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实现持卡人的线上待遇资格认证,参保人不用再跑腿做认证。五是移动支付功能,部分城市已通过电子社保卡开通了就医购药服务功能,在就医时出示手机端电子社保卡或者在购药时完成扫码支付;线上参保缴费、考试缴费、培训缴费等功能即将开通。
通过我的社保卡管理功能,用户可以修改实体卡的参保地,目前仅支持用户在省内修改。
用户在某个渠道的签发,签发失效,在该渠道再次使用电子社保卡需重新签发。解除关联不会引起已生成的电子社保卡变化。在电子社保卡中,点击【设置】中的“解除关联”,即可通过人脸识别或密码验证完成当前授权渠道的解除。
电子社保卡根据业务应用和安全需求不同,设定了两级功能开通机制。只要手中持有的实体社保卡正常可用,就可以进行一级签发,一级签发仅开通电子社保卡的查询、办事凭证功能;二级签发将进一步关联社保卡银行账户,开通电子社保卡的缴费、结算功能。二级签发必须保障实体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已经激活,而且在银行端预留了在用的电话号码才能签发成功。在此,提醒广大持卡人尽快激活社保卡银行账户,以便完成二级签发。
电子社保卡可通过多个渠道APP申领使用。申领电子社保卡成功后即可在经安全授权的渠道APP上使用。使用时平台会进行人脸识别实人认证或者其他认证操作。当你不再通过渠道APP使用电子社保卡时,需在渠道APP上进行解除关联,解除关联前需进行认证操作,方式有人脸识别认证、密码认证、短信认证。
实体社保卡挂失后,电子社保卡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线上应用的有效电子凭证,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由全国社保卡平台统一签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与实体社保卡一样,电子社保卡全国统一、全国通用。
每个电子社保卡用户有唯一的电子社保卡密码,作为电子社保卡使用安全认证的手段之一,在使用电子社保卡进行支付结算、个人信息查询等操作时需要进行密码验证。电子社保卡密码不同于实体社保卡密码,是独立存在的,与社保卡的社保PIN码和银行金融密码各自独立。
电子社保卡密码在不同领取渠道是通用的。首次申领电子社保卡并设置密码后,在其他渠道申领时,可以直接输入首次设置的密码,通过验证。申领电子社保卡后,从渠道中进入电子社保卡,通过首页进入“我的”栏目,选择“设置”功能即可看到“修改密码”和“重置密码”功能入口。密码修改后,在所有渠道内密码同时更新生效。
电子社保卡密码在24小时内累计输错6次即被锁定,需要您等待24小时后才能正常使用。
可能社保实体卡处于封存、注销等非正常状态;新办理的社保卡可能会存在数据同步延迟问题,请等待1-2天重新申请或到当地社保卡服务网点进行咨询。
首先,确认已领取实体社保卡;其次,确认实体社保卡状态为非注销、非封存状态;检查社保卡的照片与本人当前面貌差异是否过大。
如按照上述方法排查后,仍无法申领电子社保卡的,请到当地社保卡服务网点咨询。
如果实体社保卡已更换,电子社保卡页面仍显示旧卡信息,原因可能是市里数据向国家电子社保卡平台更新延迟导致的,请等待1-2天重试或拨打当地12345、12333咨询。
同一省份一般只能有一张社保卡可申领电子社保卡。我省正处于从省内一人多卡向一人一卡过渡过程中,如系统显示发卡地行政区划与正在使用的社保卡不同,可联系正在使用的社保卡发卡地的社保卡服务网点咨询。除了支付结算功能外,其余应用不受社保卡发卡地影响,可在申领成功后修改电子社保卡对应参保地,享受相同的电子社保卡其他服务。
目前电子社保卡是按照“发卡地”而不是“参保地”为准申领的。同一省份一般只能有一张社保卡可申领电子社保卡,我省正处于从省内一人多卡向一人一卡过渡过程中,全国电子社保卡系统内登记的可能是上一个参保地制发的卡。可在领取电子社保卡后手动切换参保地。
电子社保卡银行账户是实体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不可以更换。若实体社保卡丢失,补换新的社保卡后,则所申领的电子社保卡及社保卡银行账户会相应更新。
若首次申领电子社保卡时提示“查不到您的社保卡信息”,表示当前系统中无实体社保卡信息,请联系实体社保卡所属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咨询。若已申领过电子社保卡,在我的社保卡服务中提示“查不到您的社保卡信息”代表实体社保卡已注销,此时若已补办新社保卡,请等待1-2天新信息会自动同步更新至旧的电子社保卡。
人脸识别使用的是社会保障卡上的照片或者国家人口库的照片,可能存在多种原因造成人脸识别不通过,比如社会保障卡制卡照片像素不高、人口库照片不准等原因。如果按照规则反复操作仍不通过,可根据提示,通过绑定实体社保卡银行账户进行短信验证的方式完成身份认证,或到当地社保卡服务网点咨询。如果发生功能故障,出现闪退、卡死、上传失败等情况,可退出重试。
可以申领电子社保卡。实体社保卡的状态分为正常、异常(挂失、临时挂失、应用锁定)、封存、注销。除注销、封存状态不能领取电子社保卡,其余状态均可领取电子社保卡。实体社保卡丢失后,请第一时间挂失并补办新卡,补换新卡后,之前所申领的电子社保卡及社保卡银行账户会相应更新,可正常使用,无需解绑和重新申领。
持卡人可在多个APP、小程序、公众号等途径申领电子社保卡,首次申领电子社保卡并设置密码后,在其他途径直接输入首次设置的密码即可申领。
电子社保卡的签发渠道(APP、公众号、小程序)对实体卡的发卡行没有限制。例如,实体社保卡是A银行发行的,在B银行的APP是可以领取电子社保卡的。
电子社保卡亲情服务是为孩子、配偶、父母、其他亲友等家人提供极简的电子社保卡服务。用户可以与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其他亲友开通亲情服务,可代其使用电子社保卡相关功能。一张电子社保卡内,可以绑定8个亲人的电子社保卡。解除亲情服务关系后,名额仍然占用。在不同渠道申领的电子社保卡,绑定的亲情服务关系是共通的。
由于未成年人社保卡照片有缺失或面部特征变化的原因,未成年人人脸识别不通过的情况比较多。16岁以下的有社保卡的小朋友,家长可以在“电子社保卡-亲情服务功能”中,绑定孩子的电子社保卡,在绑定过程中不需要经过人脸识别验证。
被绑定亲情服务的用户,在本人申领电子社保卡后,原被绑定的亲情服务会失效。即:A绑定了B的亲情服务后,B本人又申领了电子社保卡,那么B的亲情服务在A的电子社保卡内自动失效。
在部分电子社保卡授权渠道做人脸识别认证的时候,需要读一段数字。如果人脸识别认证未通过,会提示用户可通过绑定社保卡银行账户的方式完成电子社保卡申领;若无法以“绑定社保卡银行账户”这种方式认证,可以选择微信、支付宝、城市一账通、掌上12333、银联云闪付等其他无需读数字进行人脸识别认证的渠道进行电子社保卡申领。
以保证持卡人信息准确、安全为根本原则,电子社保卡依托全国社保卡平台,以全国社保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为支撑,以实体社保卡安全体系为底座,结合电子认证、生物特征识别、人工智能等互联网安全技术手段,申领电子社保卡时,平台将核验“我是我”“是我领卡”,利用电子社保卡办理线上业务时,平台将核验“是我操作”“是我办事”,如此确保群众能够在互联网上真正实现“实人、实名、实卡”,高效、安全地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乃至政府其他部门的各项公共服务。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丧葬抚恤待遇等。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218.60.150.1:808/ehrss/login/),掌上12333、辽宁人社、“辽事通”等手机APP,以及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在线申领,也可通过全省任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窗口或自助终端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自2019年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优化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流程,不再将办理失业登记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置条件,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给失业登记经办部门办理。
失业人员使用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即可申领。自2019年,我省全面精简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不再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失业保险金具体金额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失业人员可选择按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2022年12月31日前,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5%发放。如在沈阳市铁西区参加了8年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沈阳市铁西区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910元,所以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算,即每月1719元。
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与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2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3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可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法定退休年龄以失业人员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会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
不需要申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本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补贴标准为女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额度的,按6个月计发。申领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核验的材料包括: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住院费用票据等。
当前,我省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申领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能重复申领享受,且失业补助金不可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可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各市确定,具体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失业保险补助金最长可领取6个月。出现以下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文件,2017年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入推进职称工作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全面调整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充分释放用人主体活力,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的有效衔接。各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由省直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负责;赋予各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工程、农业、经济、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大型企业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均可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目前全省共设立24个系列349个高级职称评委会,114家高校、38家医院、19家企业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限制,积极畅通各类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凡是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此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柔性人才、“带土移植”项目内人才也可在我省申报职称。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我省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申报人员原则上应在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根据所从事专业按规定报相应评委会。省人社厅每年发布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部署职称评审工作。各评审机构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公布受理时间、地点和提报材料等事项。
评审机构除正常组织每年一次的职称评审外,还可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职称评审“直通车”相较于每年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审在形式更为灵活,评审机构可针对民营企业实行“随时申报、单独评价、一年多评”的服务机制,重点为民营企业中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开通职称评审或认定“绿色通道”。
可以。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破格条件的人员,即可申请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此外,为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突出高端引领,对我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或直接认定相应级别职称。
根据《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文件,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仍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按照新的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在国家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具体对应关系按照《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辽人社职〔2020〕38号)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若干措施》(辽人社〔2021〕19号)文件,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参评职称范围,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共8个职称系列。
突出业绩、能力、贡献的评价导向,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对在“卡脖子”技术领域助力实现技术突破,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经相应评委会同意,可破格申报或认定相应级别职称。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辽宁工匠、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辽宁选手及其技术指导专家和教练(以证书和表彰文件为准),可破格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负责人,可破格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获得辽宁省技术能手,可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中级职称。
支持和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着力提升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理论知识水平,支持和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此外,文件中明确专业技术人才同样可以按规定条件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根据《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文件,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用于申报。参评职称所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以相应评审机构年度职称工作通知为准。凡是能够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评审机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文件,自主评审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拟组建评委会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应为本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自主评审单位应具备组建相应评委会的专业条件、专家力量和人才基础,能够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职称评审工作,并积极承担完成人社部门部署的有关职称工作。申请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标准并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按权限报相应人社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后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不可以。根据《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文件,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范围、专业领域、评审层级以及有关程序规则等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
根据《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文件,评委会备案有效期届满,或在有效期内组建单位合并、职能转变、授权变更及其他重大情况变更时应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系列与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全省各部门(单位)、各地区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由省人社厅核准备案;各市属部门(单位)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企事业单位申请自主开展中级、初级评审,按照隶属关系、注册地,由相应市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可以。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等文件,支持和鼓励围绕我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或人才结构等情况开设新的职称评审专业。新增设的评审专业应由相应评审机构或各市人社部门提出并制定相应评审标准,报省级人社部门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根据《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管理号码规则》(辽人社职〔2016〕20号)文件,职称证书管理号码共15位,第1位至第4位为证书发放年份;第5位至第9位为评委会代码;第10位至第11位为证书级别,其中01为正高级,02为副高级,03为中级,04为初级;第12位至第15位为证书打印流水号码,从0001开始。比如,职称证书管理号码201900011010011,其含义为:2019年颁发,经省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正高级职称资格、编号为0011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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