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旭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副处长
李 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 主任科员
陈 骋: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主任科员


- 5月15日
- 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5月16日
- 省交通运输厅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5月17日
- 省公安厅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5月18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省教育厅
- 5月19日
- 省卫生健康委
- 省民政厅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实现全省一般性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建设了全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与省营商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最大限度的将更多高频服务事项纳入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目前,全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已经实现了企业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企业开办事项全流程,线上一次身份验证、一表填报申请、相关信息实时共享交换、准入多环节同步办理。
除经营范围中含有需在登记前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市场主体外,全省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已经压缩至0.5个工作日。
全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的各项企业开办事项不但可以“一次办”,还可以“随时办”。比如说:企业在设立阶段,暂时不想银行开户,或不想办理公积金、社保手续等,在开业后还可以继续补办、增办,无须企业再到其它部门进行申请。而且企业信息一次填报后,在以后的业务办理中,也可以直接赋用,不用企业再次填报。
国家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屠宰厂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购买肉品时,可以查看是否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类检验合格证明。
有机蔬菜在生产过程绝对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农药、化肥、色素等化学物质,并采用对环境无害的方式生产、销售。绿色蔬菜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无污染、优质、营养食品。有机蔬菜和绿色蔬菜均受到专业机构的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标”,外包装上具有相应的农产品标志—A级绿色食品标志、AA级绿色食品标志和有机食品标志等。
可以食用,食品添加剂是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具体项目的限量值进行添加,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是国家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
办理方式有两种,窗口办理和网上申请。食品经营者可以前往经营地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申请办理,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前往经营地址所在地区县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经营企业均可以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建议在办理前查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进行咨询。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018年11月8日,我局印发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措施的工作意见》(辽市监发〔2018〕3号),对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强化公示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优化准入服务改革措施。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实行审批、公示、发证“三同时”;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为8个工作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提交材料减少为4个,取消了第(四)项相关制度的提交,进一步提升了政务服务效能。全省食品经营者均可通过网上申请注册用户信息、填写申请事项及内容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待通过现场核查和审批后,自行打印电子证书,真正实现“不出门办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5年开始,我省开始试点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2017年全面推行,2021继续完善,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适用简易注销,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上市公司除外的所有市场主体类型,企业注销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实现了退出效率成倍提升。
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20天。
(二)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一是公告渠道不同,简易注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节省了登报费用;二是公告时间不同,简易注销公告期为20天,普通注销公告期为45天,节省了公告时间;三是提交材料不同,简易注销无需企业提供清税证明材料,节省了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可撤回简易注销公告一次,并可二次依程序重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想暂时休整一段时间,不注销市场主体,就可以办理歇业登记。
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均可办理歇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歇业”不是意味着脱离监管。申请歇业的企业保留了市场主体资格,获得了喘息休整的机会,但仍受到登记机关的监督与监管。《条例》明确提出,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
企业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 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一旦企业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则视为恢复营业。同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第45条规定了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歧视患有疾病的从业人员,更不得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人员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借口,辞退职工。对于患有上述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只限定在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不影响其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如从事行政工作,管理工作、保安、技工、收银员等等。对此类职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安排其转岗,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夏季气温升高,湿度增大,食物容易腐败变质;同时,野生蘑菇、野菜也因夏季雨量充沛而进入生长旺盛期,极易发生误采误食引发食物中毒,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当注意:
一、严格清理库存。餐饮服务单位要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发现有变质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要及时销毁,禁止使用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学校食堂、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要合理计划购进食品及原料,在放假前及时将剩余食品及原料、各类调味品(如大料含水量大,极易发霉变质)、食品添加剂等清退处理,确保暑假期间“零库存”。
二、严格食材采购。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材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来源不明的食材;严禁经营野生蘑菇、非法捕捞渔获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杜绝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离、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严格加工制作。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控制食物加工制作关键环节,加工制作食品要烧熟煮透,刀具、砧板(菜板)要生熟分开,用后及时清洗消毒通风晾晒,防止混用,减少交叉污染的风险。加工油炸面制品(油条等),严禁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餐饮服务单位尽量采购使用固态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明显标识,专位存放、专人管理,防止发生误饮醇基燃料中毒事件。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防止发生误食亚硝酸盐中毒事件。
谨慎制作、食用酸汤子、酵碴子等发酵米面食品,不要长时间或者隔夜泡发木耳、银耳等。制作发酵米面制品或泡发木耳、银耳等容易被椰毒假单胞菌污染,该菌能产生致命的米酵菌酸毒素,最好的预防措施是不制作、不食用酵米面类食品,现用现泡发木耳、银耳等。
消费者不采摘、不购买、不食用野生蘑菇。野生毒蘑菇种类繁多,肉眼很难鉴别是否有毒,预防毒蘑菇中毒的根本办法就是不食用野生蘑菇。
四、彻底清洗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单位要配足配齐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要设置能够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的餐饮具清洗水池,并保持专用。
消费者就餐要选择清洁卫生、证照齐备的餐饮服务单位,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时,要及时就医,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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