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客时间
5月16日 14:00-16:00
做客专家

刘 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荣学:劳动关系处处长

杜彦波: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一级主任科员

陈红莲:省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副部长

答疑主题
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热点问题
  • 5月15日
  • 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5月16日
  • 省交通运输厅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5月17日
  • 省公安厅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5月18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省教育厅
  • 5月19日
  • 省卫生健康委
  • 省民政厅
职称评审的权限是如何划定的?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文件,2017年起,省人社厅深入推进职称工作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全面调整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充分释放用人主体活力,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的有效衔接。各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由省直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负责;赋予各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工程、农业、经济、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大型企业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均可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
申请组建自主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文件,自主评审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拟组建评委会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应为本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自主评审单位应具备组建相应评委会的专业条件、专家力量和人才基础,能够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职称评审工作,并积极承担完成人社部门部署的有关职称工作。 

  申请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标准并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按权限报相应人社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后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职称申报的渠道和要求是什么?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来,省人社厅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限制,积极畅通各类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凡是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此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柔性人才、“带土移植”项目内人才也可在我省申报职称。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社部门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我省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申报人员原则上应在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根据所从事专业按规定报相应评委会。省人社厅每年发布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部署职称评审工作。各评审机构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公布受理时间、地点和提报材料等事项。 

评委会是否可以跨系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不可以。根据《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文件,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范围、专业领域、评审层级以及有关程序规则等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
职称评委会核准备案有什么要求?

  根据《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文件,评委会备案有效期届满,或在有效期内组建单位合并、职能转变、授权变更及其他重大情况变更时应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系列与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 

全省各部门(单位)、各地区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由省人社厅核准备案;各市属部门(单位)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企事业单位申请自主开展中级、初级评审,按照隶属关系、注册地,由相应市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高级职称证书丢失怎么补办?
  首先到当地日报声明丢失的原证书作废,携带报纸、《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按照评审管理权限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核实登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系方式详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政策文件”中最新发布的《关于印发╳╳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报名网站账号密码忘记
  考生本人拿身份证原件到当地考试部门申请查询密保问题及答案,通过密保问题和答案自行找回。
填好报名信息无法保存,提示不符合报名条件
  认真核对报考信息,是否信息填写完整。填写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填写内容是否有特殊字符。
审核通过或未通过之后想修改报考信息
  请咨询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联系方式详见考务文件附件。由报考考区将考生改为“未审核”,考生便可继续报名。
考生报名时将个人照片传错
  由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核实考生注册信息,是否参加过其他考试,是否取得过证书等(原则上若取得过证书则不予更改)。核实后由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将考生相关材料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填报信息时下拉菜单点不开或网站显示异常
  更换浏览器或者更换电脑。若反映依然无法正常报名,则由当地考试部门问询考生本人账号密码后亲自在本机测试。若发现问题仍然存在,由当地考试部门尽快联系省考试中心处理。
考生如何更换已绑定的手机号
  考生可登录国家网报平台自行解绑旧手机号并重新绑定新手机号。
如何查询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真伪?
  如您参加的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证书,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通过“证书查验”栏目,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范围查询对应年度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法律效力一样吗?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或证书颁发单位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如何下载本人电子证书?
  访问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点击首页左侧菜单中的[证书查验],在打开页面点击[证书下载],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证书下载)”,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电子证书下载,完成用户登录后即可下载本人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加盖的电子印章有哪些?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等24项由部委批准颁发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制发电子证书,拍卖师等7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有关部门指定机构颁发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使用与颁发单位名称相同的电子印章制发电子证书。
失业金领取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关于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 》(辽人社[2021]26)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哪些情形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申领失业保险金会影响就业吗?

  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以后找工作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失业保险金是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金义务后劳动者失业时享受的一项保障生活的基本权利。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行使正当权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社保卡丢失该怎么办?

  如果社保卡不慎丢失,千万不要慌,要及时挂失,避免权益受损伤。社保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保卡服务机构的网点、12333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或社保卡服务银行的客服平台办理临时挂失;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分别到社保卡服务机构和社保卡服务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和银行账户应用的正式挂失。 

  如果后来找到了社保卡,再办理解挂即可。如果确实找不到了,还需要申请补发社保卡。 

实体社保卡挂失、锁定后,电子社保卡能否继续使用?
  实体卡正常时,电子社保卡服务均可使用;实体卡临时挂失、挂失时,电子社保卡服务经本人授权可使用;实体卡注销后,电子社保卡中与个人业务相关的服务不可用。
可以不办理实体社保卡,只领取电子社保卡吗?

  电子社保卡的申领条件是持卡人已经领取实体社保卡,且实体社保卡未注销。2021年起,针对新申领第三代社保卡的持卡人,开通电子社保卡同步申领服务,持卡人可登录同步申领渠道,经本人授权后直接使用电子社保卡。 

  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功能相通。持卡人可根据应用场景和个人偏好选择使用实体卡或电子卡。实体社保卡需携带并通过社保卡读写机具使用。电子社保卡已加载至手机中,可以结合扫描机具,通过主扫(使用电子社保卡的“扫一扫”)、被扫(出示电子社保卡二维码)使用,也可以仅在手机上进行线上业务操作使用。 

  • 联系省直专家
    拨024-12345-3
  • 联系沈阳专家
    拨024-123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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