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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法、自愿、有偿。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和期限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是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承包地的用途只能限于作为农用地,土地经营流转后也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三是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在流转费、流转期限和内容等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获得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合同已经签订,不得单方解除。但出现以下情形时,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是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是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如果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造成承包地荒芜,承包方可以解除流转合同,这是指承包方和受让方之间。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如果承包方弃耕抛荒,发包方不得解除家庭承包合同,不得收回家庭承包地,但可以采取代耕代种或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形式解决弃耕抛荒问题。三是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是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以上四种情形的,如果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应利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等解决新增人口无地问题,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018年12月31日前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交回或由发包方依法收回其承包地;之后迁入的,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可以流转其土地经营权,也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一个家庭应只享有一份承包地。如果农民在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双份或多份承包地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确定一份家庭承包地,其他的家庭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归集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将集体的资产通过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给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带领成员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开发集体资产资源,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一方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有效解决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另一方面,通过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主要包括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股份量化、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等环节。首先是清产核资:就是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集体家底,做到账证、账实相符。清产核资中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其次是成员身份认定:村(组)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在充分履行民主程序基础上,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第三项是股份量化:股份量化主要是在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第四项是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村(组)要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组织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建立组织机构,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首先要按规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公益事业支出等,然后提取福利费。如果有外来投资还应向投资者按照占股比例进行分红,最后将剩余收益按照集体股(是否设立集体股由村集体成员会议决定)和成员股进行分配。
股份管理按照股份随人口变动与否分为静态和动态模式,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股权量化办法确定。国家提倡采用静态模式,我省各地基本都是采用静态管理模式,即成员股份确定之后,以户为单位固化股份,户内新增人口、死亡人口不会导致股份变化,新增人口通过共享户内股份来实现集体资产股份权益。
股份可以继承。当前集体资产股份转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由集体赎回。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是指两个方面,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在本村,具有资格权。二是本户无宅基地的;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建房另立门户;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回乡创业落户的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等,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在审批程序上,要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和其他部门进行审查后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最后,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批准,并出具《农民宅基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