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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们国家供热领域标准的编制,一般是要根据我国供、用热实际,综合考虑地域冬季室外气温变化规律,用户基本用热需求、建筑保温性能与供热系统现状能力以及国家经济和用户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
目前,国家有三个标准对室内采暖温度做出相应规定:
(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0)中规定:冬季采暖温度16~24℃,相对湿度30%~60%。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中规定了办公、体育、商业、餐饮等不同建筑类型房屋的不同室内温度标准:宾馆、住院部全年22℃,商场、门诊楼全年9~20时18℃,办公、教学楼工作日时间8~18时20℃。
(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6)明确规定: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应采用18~24℃。
从以上规范和标准可以看出,对于长时间有人活动的房间,无论是住宅还是公共建筑,我国北方冬季采暖的室内设计最低温度是16℃,因气候差异、风俗习惯、人口基数、房间使用功能、房屋结构等情况不同,室内采暖设计温度会有所不同,但一般不超过24℃。
我国传统的供热系统是在原有计划经济福利供热体制下,建立并形成的保障型供热系统,其建筑、系统以及室温标准也是依据国家当时的经济基础和人体的感知程度来确定的。因此,在现有的经济条件、建筑物节能状况以及供热设施供热能力都具备的情况下,很多地方把室内供热达标温度定在18℃,是有依据和道理的,它能够达到绝大多数人对取暖的基本要求。这里强调的是达标温度,实际上据我们了解,绝大多数供热企业供热的实际室内温度都在达标温度以上1~6℃之间。如沈阳市于2019年起倡导全市供热企业按照20度供热标准运行,朝阳市在2020年供热工作会议上要求供热企业按照20-23℃标准供热。
供热系统的供水温度是在综合考虑室外气温和气象条件、用户室温、建筑保温等级、采暖形式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计算后确定的,而且是随着室外气温及用户室温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所以,不同小区供热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同,同一小区在不同气象条件下的供水温度也是不同的。尤其是供热初期和末期室外温度比较高,供热系统温度一般在30℃-35℃左右,由于低于体温,摸起来感觉偏凉。但这个温度仍高于室内温度,也在持续向室内散发热量。
目前电厂出口的工作参数是为了保证热量长距离输送的一种高温高压的工作参数,家中的采暖系统无法承受这种高温高压的工作参数,为保证安全,必须通过小区换热站进行转换,整个转换过程只是参数的转换,热量是守恒的,从技术上热力公司无法克扣这些热量。
为了保证用户家中的室温恒定、达标,热力公司会根据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情况对热源厂的供热温度进行调度,因晚间温度较低,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热力公司不但不会降低供热温度,反而会提高晚间供热温度;此外,由于热力公司的供热系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不会为节省热量而扰乱整个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也不会因此而增加热源厂和供热管网的安全风险。
出现室温不达标的情况,我们首先考虑是否从供热端出现问题,如热源工况是否正常,锅炉运转是否出现问题,系统各项参数是否正常,首站、换热站是否正常换热,或者供热系统是否出现停水停电等情况,一次管网、二次管网是否出现了“跑、冒、滴、漏”情况。除了这些外,还有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堵塞类,比如除污器、分水器、地暖管等杂物堵塞;
二是存气类,比如分水器、暖气片、顶楼主管道发生气堵;
三是平衡失调类,表现为同一供热系统不同换热站温度差异较大;
四是散热不足类,比如暖气片少、地暖管间距大、暖气罩通风不良、家具压盖地板采暖。有时管道、暖气片进出口阀门无意中关闭也会造成室温不达标。
五是建筑节能不达标,比如外墙保温、门窗不满足设计要求;
六是孤岛户类,即左邻右舍及楼上楼下不用热户较多的时候,会造成孤岛用户耗热量较大,导致室温不达标。
供热系统运行时,管道中的循环水需要满管运行才能保证正常运转,排放循环水容易导致系统亏水或形成气塞,从而影响系统的供热效果。如大量失水,就会降低供水温度,影响供热质量。因此,当供热初期家中暖气不热时,应当及时与供热企业联系,由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勘查暖气不热原因再开展排气等作业。
当散热器出现跑水现象时,如果散热器有阀门,用户应立即关掉阀门,同时应立即打电话联系物业公司或供热单位进行抢修。当散热器没有阀门时,用户应先控制水的蔓延,例如用器具接水,同时打电话通知物业公司或供热单位,并尽快找到楼内单元阀关闭,减少损失。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可以的,我省于2016年出台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规定了当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时,首先应向所在供热单位保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如果整改后仍然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同时对测温程序和退费程序都有详细的规定。如果供热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测温,用热户可向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除了供热企业原因外,还有可能存在因入住率过低、室内装修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室温不达标情况,这就需要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用热双方协商,按其责任性质和对供热温度的影响确定责任比例,酌情退费。如果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答:这个问题很具有普遍性。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地暖和挂暖是不可以混装的。地暖和挂暖混装,从广义上说,泛指同一换热站供暖的同一小区内,用户安装的采暖设备不同,有的用户安装的是悬挂式暖气片,有的用户安装的是地暖。从狭义上讲,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户根据自己喜好,不同房间采用了地暖和悬挂暖气片并列的方式。这被称为地暖和挂暖混装,是不允许的。
其次,地暖和挂暖对供暖用热水要求不一致。地暖是把采暖热水输送到地板下的水管散热管网,通过地板发热实现采暖目的。它对热水的要求是低温大流量,而暖气片取暖恰恰相反。所以用户室内采用地暖还是挂暖必须与热力站最初设计、建设的供暖方式一致,否则无法保证供暖效果。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从热用户使用体验上讲,室温舒适度是最直观的检验标准,国家相关规定、规范都是以室内温度作为供热是否达标的衡量标准。我省也曾组织专家研究是否可以采用室内温度、供热参数双控方式作为衡量标准,但不同地区、不同户型、不同供热方式的供热参数差异较大,换热量的多少与供回水温差、流量、流速、换热面积、建筑节能率、室内装修情况都有直接关系,难以通过制定统一的供热参数保障群众供热需求。
首先,按建筑面积收费准确性较高。对于建筑房屋而言,不动产权证书上有明确的经测量单位核算过的建筑面积并受法律保护,该数值相对固定,按该面积收费比较明确。如按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需要逐户测量实际面积,工作量较大。且供热企业及热用户可能对测量面积存在争议,需要根据第三方检测结果认定,供热企业和热用户需要额外承担检测费用。热用户室内采用不同装修方式后,实际使用面积可能会发生改变,需要重新开展测量工作。因此,相较于按实际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按建筑面积收取较为明确清晰,且面积数值受法律保护。
其次,不论按照何种收费方式收取,热用户实际缴费数值不会产生较大差异。供热行业属于市政公用行业,采暖费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依法定价。我省价格主管部门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成本测算,如改为按使用面积收费,单位面积采暖价格就会增加,热用户实际缴纳总额不会有较大变化。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为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我省于2014年颁布《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2018年辽宁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加强涉企保证经自查自纠相关工作的通知》下发通知要求,开展涉企保证金自查自纠相关工作,停止了供热保证金的收取。我厅将持续巩固《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测温退费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完善健全法律依据,加大对供热不达标的监管处罚力度。
2020-2021采暖期,我厅对全省主要供热问题、供热企业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会同省营商局两次约谈惠天供热公司;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约谈丹东金山热电公司。并建立了供热投诉日报制度,每日通报各市供热投诉情况及群众不满意件典型案例,督促各地办理。并在采暖期结束后下发供热投诉情况通报,对投诉量居前的供热企业及小区予以通报,对投诉量小、办理及时的供热企业予以表扬。目前,我厅正在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制定供热企业自评及社会评议体系,该体系初稿已经形成,针对供热企业基本情况、供热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组织地方主管部门、用热户、供热协会等参加评议,并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二是正在开展《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修订工作,拟将企业评估结果作为供热企业准入退出的依据。三是计划开展全省城市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尤其针对上一采暖期投诉量较大小区和企业供热问题开展集中整治,确保下一采暖期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答:根据《巴黎协定》,至20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须控制在150亿吨以内才可实现全球平均温度不超过2℃的目标,届时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应不超过35亿吨,仅为目前的1/3。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为切实履行国际碳减排义务,中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这为我国能源领域发展和碳减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彻底改变目前的能源供给结构,从碳基为主的能源结构转变为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导的低碳能源供给结构,才有可能早日实现碳达峰进而实现碳中和。
建筑供热要求的室温是18℃以上,因此只要是能够在18℃下释放热量的热源从原则上讲都可以作为供热热源。目前我们的目标就应将建筑供热以低品位能源为主,逐步转变传统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电锅炉把高品位能源转换为低品位热量而造成严重浪费的局面,目前我省城市供热热源中有一半是各类锅炉,是与未来节能和低碳的要求完全不相符的,必须改变这种传统的供热方式。
我认为,绿色低碳发展,首先需要在建筑需求侧实行严格的节能标准,从源头降低热负荷需求,毕竟“节约下的能源是最清洁的能源。”其次在热源结构上,必须改变当前以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电锅炉为主的高碳低效热源模式,向以低品位热源为主的热源结构转变。
根据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的预测结果,未来我国调峰火电在冬季可为北方集中供热系统提供37亿吉焦余热;另外,我省的钢铁、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耗能工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也会产生100℃以下的低品位余热。这些余热可以承担我省未来集中热网建筑90%的供热需求,剩余10%采暖需求可采用天然气锅炉或吸收式热泵进行调峰;集中热网之外的分散用户可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以及各类电动热泵进行分散采暖。电厂和产生工业余热的工厂的分布情况与需要供热的城镇建筑地理位置上的分布不匹配。这可以通过热量长途输送的方式解决。细致的分析表明在输送半径为150公里以内就可以实现热量产生与供热需要热量之间的匹配。这应该是实现城市供热低碳节能热源的方向,而且与我国整体的能源发展方向一致。
利用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的可再生资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是优化供热结构的重要途径,可以作为集中供热的补充热源,应纳入到供热低碳发展战略。
答:目前,供热行业正处于在一个发展、转型、提升的时期,供热行业正在从传统供热向现代化供热方面过渡,特别是传统的供给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已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严峻挑战,城市供热已不再是单纯的保障型供热,而是正逐步开始向用户的个性化、舒适化、数字化、智能化方面转变,这是大势所趋。
在这方面,各级政府和供热企业都要认清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早为之计,预为之计,一方面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战略部署,积极引导采暖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和理性、科学的消费;另一方面,就是政府鼓励推进智慧供热,在供热行业中实施系统升级换代,为采暖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创造基础条件。
当前,我国正在从国家战略层面大力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各行业的升级发展,“智慧”已普遍成为描述这类升级特征的关键词。城市集中供热系统是支撑我国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能源基础设施,智慧供热也已经成为我国能源以及供热行业的关注焦点。
智慧供热旨在解决清洁热源接入及按需供热带来的系统性变革,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互连互通以及供热资源的联调联供,环保排放约束日益严格,供热品质要求不断提高,按需精准供热及大规模个性化服务需求等等,给供热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如何构建安全、清洁、高效、经济、智慧的供热系统,全面提升供热的安全性、舒适性,灵活性,降低供热能耗,减少污染物与碳排放,智慧供热系统不仅将承载人民对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且也将成为智慧城市能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广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工作,2019年沈阳市打造供热智慧监管平台,实现了对122家供热企业、201座热源厂、2466座换热站运行参数和1700多户“临边”“临顶”以及末端区域用户室温的在线监测。大连、锦州、朝阳等市也正在全力推进智慧化监管体系建设。我厅将持续指导各市加快智慧化监管体系建设,拓展智慧供热监管预警智慧调度平台功能,增加供热监测点位,提高智慧监管覆盖范围,逐步实现监测、分析、报警、智慧的一体化智慧监管,助力提高供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