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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有在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
答: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迁入户籍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以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年龄时间点为准。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答:转出地计算利息的截止时点为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上年末(指自然年度),当年的缴费(含当年补缴历年欠费)和上年末累计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在当年产生利息,由转入地一并计算。
答: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答:参保人员离开原参保地时,应及时办理缴费状态变更;实现新就业后,在新就业地提出参保申请的同时,经办机构通过人员缴费恢复为其实现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使用“人员缴费恢复”、“人员缴费中断”办理养老保险转入、转出。
答:不转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
2020年7月1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流动的,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答:我省精简办事流程,提升经办服务,已实现省内企业养老保险转移即时办结。
答:不需要,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现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经实现跨省通办,只需要向新参保地提出转移申请,等待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办理即可。
答:直接向新参保地提出转入申请即可,企业职工可由新单位办理转入申请,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本人向新参保地提出转入申请,也可以网上提交申请。
答:参保人可以直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登录“掌上12333”APP,以及与电子社保卡相关联的公众号或者小程序提出转移申请。
答:提出申请后只需要等待业务办理结果就可以了。
答:提交申请后,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社保转移申请审核结果查询”以及“社保转移进度查询”两个模块,实时查看审核结果,跟踪办理进度。
答:按照人社部办公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跨省转移业务办理时限精简至15天。
答:培训补贴主要包括岗前培训补贴、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境外培训补贴、职业技能竞赛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
答: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的,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学徒培训制度。
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学徒培养目标是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不超过1年,高级工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徒培训期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之一的按每人每年4000元执行。
答: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均可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具体包括:(1)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2)其他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但对于企业出资组织培训的,补贴直补企业。其他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工具体包括:参保缴费满1年并取得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职工以及参保缴费不满1年或未参保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职工。
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时间是2019年7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答: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还应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
答:规定年限内,在辽宁省内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各类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申领培训补贴。对于企业出资通过内部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给企业。二者不可兼得。
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所在企业统一代职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其中,对2019年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申领补贴的截止日期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按规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12个月之内,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
答:2021年,我省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2号)中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12月。各市将根据本地专账资金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合理调整确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发年初以来以工代训补贴。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仍为沈阳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以工代训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
答:对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城乡贫困劳动力(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6类家庭中的劳动力)以及确有就业能力、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等共12类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答: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参训人员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主体、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个人;培训主体或企业垫付的,由培训主体或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所在企业或培训主体。
答:今年下半年,我省将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对象为辽宁籍或在辽宁高校就读的外省户籍的,毕业离校三年内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同时,各市也将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高校毕业生可自主选择在省内各地参加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答: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贫困劳动力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答: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参保地、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