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客时间
5月15日 8:30-11:30
做客专家
李顺和: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副局长
黄兴利: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政策法规处一级调研员
答疑主题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及应用答疑
  • 5月15日    省营商局
  • 5月17日    省教育厅
  • 省公安厅
  • 5月18日    省民政厅
  • 省人社厅
  • 5月19日    省生态环境厅
  • 省住建厅
  • 5月20日    省卫生健康委
  • 省市场监管局
  • 5月21日    省司法厅
  • 省农业农村厅
修订后的《条例》对涉及企业的检查有何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哪些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应当按照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要求,减少从立项、开工到验收的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持续降低办理成本。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只需填报一张申请表,并附一套申请材料。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窗口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备案制等工作制度。其中否定备案制,我省是第一个在全国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提出的。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如何规范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与企业交往过程中的行为?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五)未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制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以及鉴定、考试等活动;

  (六)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七)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八)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九)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十)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十一)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十二)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六)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企业开办及不动产登记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时,在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登记要件以外的材料。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建立政府部门和企业“亲清政商”关系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遵守公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实现既亲又清的政商关系,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比如,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等等。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在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方面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者公共服务,应当精简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优化流程。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

企业最担心、最难心的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拖欠企业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这方面有何明确规定?

  为打造诚信政府,《条例》就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做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政府诚信问题方面有何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建设,遵守有关规定。重点是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要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在我们企业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交往中,企业感觉到少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敢担当,在为企业办事时不敢创新解决问题,《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这方面有何明确规定?

  《条例》制定了容错机制,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制定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6年12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地方性法规。2019年辽宁省人大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5条,其中对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环境、优化法治环境、优化人文环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凸显辽宁特色,针对性和操作性明显增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我省坚持以贯彻实施两部《条例》为主线,全力建设“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近两年我们深入推进清理与《条例》内容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工作,特别是不符合营商环境要求的规定,要求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真正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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