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
第四条第三款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责范围的规定》(国发[1981]157号)
第五条 按有关规定,办理本地区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和前来本地区访问的外国人士的签证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证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发照机关因公护照颁发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发[1999]22号 秘密)
第一条 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因公护照:
(二)外交部授予发照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人员隶属关系、出国人员的实际对外身份为本地区派出的因公出国人员颁发相应种类因公护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