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编码 QTWQ00010000
职权名称 颁发因公出国护照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 第四条第三款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责范围的规定》(国发[1981]157号) 第五条 按有关规定,办理本地区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和前来本地区访问的外国人士的签证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证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发照机关因公护照颁发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发[1999]22号 秘密) 第一条 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因公护照: (二)外交部授予发照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人员隶属关系、出国人员的实际对外身份为本地区派出的因公出国人员颁发相应种类因公护照。
实施主体 省外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采集因公电子护照照片、指纹、电子签名:确保照片采集清晰,符合外交部制作护照要求;指纹、签名信息录入准确。(2)因公出访团组进入“辽宁省因公电子护照申请系统”填写相关出国信息,形成带有二维条码的“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团组成员信息表”,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3)接案受理,扫描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完整准确。 2.审查责任:(1)审核任务批件、政审批件、邀请信,确保任务批件、政审批件的真实性符合国家规定,邀请信符合使领馆要求,防止造假。(2)及时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并及时递送领馆。(3)信息校对:对申请材料再次进行信息核对,准确无误后送领导审批。 3.制作责任:(1)领导审批:所有办理因公护照团组材料需领导签字批准,否则不予制照。(2)护照制作:保证制作质量,信息无误,护照打印清晰。(3)护照查验:核对护照内容准确,保证发出的护照无误。 4.管理责任:(1)因公护照发放: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放护照。(2)因公护照收缴:确保出国人员归国7日内,将因公护照上缴、外交护照上交省外办;将公务普通护照交回出国人员单位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5:00
办理/
邮寄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