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4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任务,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做好2021年全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幅度
1、按照加强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和与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对全省城乡标准提高幅度和各地标准提高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5%以上。具体幅度为:沈阳、大连、锦州3市提高3.5%以上;鞍山、本溪、丹东、营口4市提高4.5%以上;抚顺、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等6市提高5.5%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5%以上。沈阳、大连2市提高6.5%以上;鞍山、本溪、朝阳、锦州4市提高8%以上;抚顺、丹东、营口、阜新、辽阳、铁岭、葫芦岛7市提高9.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4%以上。
2、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始终保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各地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实现统一。
3、全省集中供养、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提高5%、7%以上。大连、盘锦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铁岭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1%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等11个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营口、阜新、铁岭、盘锦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提高10%、15%、10%、12%以上,其他10个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4、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与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提高7.5%。
上述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的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关于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筹集与安排
按照《通知》,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
三、落实提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是今年省政府的重点民生任务,也是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各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让困难群众及时共享全省改革振兴发展的成果。
(二)各司其职,密切部门协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提标工作方案,做好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测算,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及时筹措落实资金,确保提标工作需要。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强化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分类核查,提高救助审批和日常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通知》要求,各市要在2021年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2021年7月1日如期执行。省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21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遇节假日顺延),各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