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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
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7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从2002年开始,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开展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并下发了《关于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的通知》(辽政发〔2002〕12号),之后按照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2005、2011年均以省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持续开展天然林保护和建设工作。各级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保护建设工作,全省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和发展,森林生态功能持续增强。目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1〕1号)执行期已经结束,为巩固和发展我省天然林保护成果,出台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文件,继续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科学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保护期为5年(即2016年至2020年)。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十三五”期间要“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关于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行函〔2016〕222号)均对天然林禁伐及保护工作做出部署安排。2002年以来,我省已先后下发了《关于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的通知》(辽政发〔2002〕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1〕1号),对我省持续开展天然林保护和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三部分,现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是完善天然林保护基本政策。

  一是基本原则。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坚持以分类经营为基础,对不同森林类别的天然林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

  二是从采伐和更新方式上进行规范。即禁止对天然林的皆伐和皆伐改造,实行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三是从采伐限额和征占地上进行规范。即严格天然林限额采伐、采伐设计和征占用林地审批管理。

  四是从管护和培育上进行规范。继续加大天然林管护和封育力度,实施天然林补助政策。全面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

  五是从经营标准和科学营林上进行规范。即依据《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T 706—2013)等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科学营林。

  六是从林下开发利用角度进行规范。坚持保护基础上的利用、科技支撑下的开发。

  七是从解决好群众生产用材和生活烧柴上进行规范。

  第二部分是财政支持,提出了方案与支持措施。

  一是继续给予天然林保护补偿和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林地经济和林产品加工业等后续产业项目贷款,完善东部山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建设补偿机制。

  二是抵押贷款政策。凡无权属纠纷,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且符合抵押条件的林木所有权及其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三部分是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一是明确辽东山区特殊生态功能区定位,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扶持。

  二是加强各级政府在天然林保护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服务指导、组织管理作用。

  三是对天然林保护工作不力地区的追责和惩罚措施。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