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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休闲渔业
船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6-07-04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辽宁是海洋渔业大省。近年来,我省渔业持续较快发展,水产品产量大幅增长,市场供应充足,为促进渔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渔业发展方式粗放,设施装备落后,资源日益衰竭,效益持续下滑,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现代渔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海洋渔业朝着捕捞、养殖、增殖、加工、休闲等多种业态全面健康发展迫在眉睫。当前,休闲渔业在我省发展迅猛,休闲渔船的管理相对滞后。为加强这一薄弱环节的管理,我省海洋渔业部门经过前期调研,在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吸收其他沿海省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该《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6月26日正式发布。

  二、《规定》的基本内容

  《规定》共5章30条,主要包含:总则、休闲渔船条件、休闲渔船经营、休闲渔船管理、附则等5个方面的内容。《规定》主要强调了以下几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渔业船舶的相关规定对休闲渔船实施具体管理。

  2.休闲渔船实行检验制度。休闲渔船制造、改造、购置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应当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渔业船舶登记。休闲渔船登记证书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4.新造、改造休闲渔船不受船网工具指标限制,不享受渔业船舶燃油及造船等相关补贴政策,不得转为生产性渔业船舶。木质渔船10年以上,钢质渔船15年以上的老旧渔船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5.休闲渔船经营单位要具备7个方面的条件,特别是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管控能力,要办理船舶、船员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险。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休闲渔船安全纳入本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7.休闲渔船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休闲渔船所有人是休闲渔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船的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

  8.休闲渔船船员应当经渔港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船员证后持证上岗,并具备水上求生、水上急救、船舶消防、艇筏操纵等专业能力。

  9.对休闲渔船规定了6个禁止作业的区域,并专列了7条禁止行为,尤其是超风等级、浓雾等恶劣天气禁止出海。

  三、制定《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调整海洋渔业产业结构的改革之举。休闲渔业是指利用渔业资源进行旅游开发所形成的涉渔休闲文化消费产业,是海洋渔业新业态。具体可概括为休闲垂钓型、海上观光型、水族欣赏型、渔事体验型、水产特色餐饮型、特色水产购物型、渔村人文欣赏型、渔业科普趣味型、传统渔业节庆型和综合渔业休闲型等十余种类型。其中休闲垂钓型是最具特色,最受群众追捧的海上休闲渔业形式,解决好休闲渔船这一瓶颈,是发展垂钓型休闲渔业的关键节点,也是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发展现代渔业的改革之举和必由之路。

  二是服务广大民众发展需求的创新之举。目前,休闲渔业活动在部分沿海省市已十分普遍,涉及多种产业,已经形成规模。但我省现行政策约束重重,生产性渔业船舶若从事休闲垂钓活动,则违反了“渔船不得载客”、“休渔期不得出海”等规定。《规定》立足于顺应广大民众呼声,服务特色经济发展,突破了制约发展的框子,创新了发展模式,利国利民。

  三是转变渔业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之举。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发展旅游业,出台指导意见;农业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发展休闲渔业的指导意见。我省也做出了一系列的有关建设海滨旅游胜地、休闲度假胜地的规划,促进海洋、海岛休闲旅游业作为发展重点,休闲渔业成为重中之重。作为沿海大省,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保护利用好海洋这个宝贵资源,适应新形势,激发新活力,及时转变渔业经济生产方式,促进海洋休闲渔业的发展。

  我省发展休闲渔业的自然条件优越、渔业基础设施良好、海洋资源丰富、海岸景观优美、区位优势突出、文化底蕴丰厚、渔业品牌知名度高、社会需求高涨。随着国家实施国民收入倍增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休闲渔业必将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另一方面,渔业资源急剧衰退导致海洋捕捞产量下降,养殖发展空间不足,亟需发掘拓展新的发展领域。发展休闲渔业已成为渔业经济持续发展的新动力、新领域,成为渔业经济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重要途径,对于缓解渔区资源与社会矛盾,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开发潜力很大,前景广阔。

  四是加强海上安全管理的有效之举。休闲渔船以载客游玩为主,相比生产渔船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在船型设计、结构设计、建造工艺、安全设施和标准等方面有独特要求。同时,休闲渔船涉及安全、环保、资源、旅游等诸多领域,并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特点。休闲渔船建立船检、登记、管理制度,对经营企业的规模、能力、实力、安全、信誉提出要求,是确保安全营运、防止无序竞争、推动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之举,也是渔业管理领域实现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必然选择。

  四、贯彻落实《规定》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休闲渔船管理在我省属于新事物,社会民众对休闲渔船不甚了解,缺乏正确认识。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规定》,让大家了解《规定》,遵守《规定》,提高广大民众尊法守法的自觉性。我们管理部门也要认真学习好《规定》,全面领会、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为宣传贯彻执行《规定》奠定基础。

  二是进一步完善细化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实施,还有许多环节要进一步细化,进一步解释,对各个管理环节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我省还将充分吸收广东、浙江、山东等沿海省份在休闲渔船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休闲渔船的管理制度。对休闲渔船登记、休闲渔船标准化选型、休闲渔船建造、休闲渔船检验、休闲渔船管理等各方面进一步规范。

  三是抓好典型,引领示范。2009年经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大连獐子岛集团试点建造了6艘休闲渔船,开展休闲垂钓。2011年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獐子岛集团确定为大连市休闲渔业(渔船)试点单位。獐子岛集团责成专门公司管理休闲渔船,并制定了管理试行办法。几年来,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为我省休闲渔船和休闲渔业的发展积累了经验。要总结好经验,扩大推广,使我们的休闲渔船从一开始就走上规范化的发展之路。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6〕42号)